广东鑫霆律师事务公司
  • 简介
  • 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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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只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况,即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一般应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      2、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予以帮助。生活困难指离婚诉讼中分割后得到的拆产以及其个人财产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对于离婚后没有住处的生活困难一方,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后房屋居住权或所有权的形式经行帮助。      3、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夫妻一方不提出离婚诉讼,仅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理。法院准予离婚是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      4、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案件,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此提起诉讼。      5、关于房产纠纷,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房产产权登记其子女名下的,该房产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视为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6、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纠纷,法院一般将房产判决给该房产产权的登记人,未还清的房产贷款为房产产权登记方的离婚后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结婚后共同的共同还贷和房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补偿。      7、离婚后,若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房产,经法院查明确认,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广州市的繁荣中心,毗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广州市的综合服务型律师事务之一。本所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汇集了来自全国学府的法律人才,实战经验丰富,拥有不少业内津津乐道的成功案例。同时与各级政府、司法单位有着良好的交流和工作关系。本所首席律师邹强,中国高校法学硕士,兼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资格于一身,是业内少有的复合型专业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的邹强律师,拥有20多年的极丰富执业经验,曾接受《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深圳特区报》、《电脑报》等多家大型媒体的多次采访。      针对离婚案件,我所拥有业内出色的广州离婚律师、婚姻诉讼律师,替客户解决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纠纷、无过错方取得合理的经济损害赔偿。      我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只要您有法律上的需要,我们团队必定竭尽所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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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称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公司
    主营产品
    离婚律师 , 经济纠纷 , 房产纠纷 , 损害赔偿 , 婚姻诉讼
    营业执照
    未公开
    经营状态
    在业
    法人代表
    未公开
    成立时间
    未公开
    职员人数
    未公开
    注册资本
    未公开
    官方网站
    未提供
    所属分类
    法律服务公司
    简称
    鑫霆律师事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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