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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1,4-丁二醇将征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 2010-01-23

昨天,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公告表示,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今天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1,4-丁二醇时,应依据终裁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征收幅度为4.5%-13.6%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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