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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下月实施:人身伤亡少赔偿20万元

发布时间: 2011-01-25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下月实施:人身伤亡少赔偿20万元
                             2011-1-24 10:26:29河源日报谢少娜
      本报讯(记者 谢少娜)与市民外出游玩密切相关的新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该《办法》自2007年启动起草工作,历时3年,于2010年11月25日颁布,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针对现行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范围较小、限额不足、联合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对2001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下称《保险规定》)进行的全面修改。

     与现行的《保险规定》相比,新《办法》有以下几大亮点。一是保险保障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有了较大提高,虽然责任限额仍旧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新《办法》规定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二是旅行社投保范围变宽,不仅如此,新《办法》对旅行社的投保费用也不作统一要求,规模大的旅行社风险高保费相对高,规模小的旅行社保费相对低一些。三是首次破除了保险公司“一言堂”的做法,旅责险定责不再由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而是成立了由旅行社代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旅游、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共同组成的旅游安全事故鉴定委员会。四是首次采取保险先予赔偿的机制,即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的赔偿请求后,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对于抢救伤员、处理遇难者后事需要垫付、预付现金的,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可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费用。五是导游和领队的人身伤亡首次被纳入保险责任、赔偿责任。

     对于新《办法》的出台,市区各大旅行社纷纷表示,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旅游者、旅行社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保障作用,增强旅行社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充分保障旅游者和投保人利益,并进一步强化旅游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的联合监管,有利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旅保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培育完善旅游保险市场,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共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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