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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11月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涉及646.4万人

发布时间: 2012-10-25

11月起,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上月实际工资收入”调整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 
    此外,用人单位应给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失业期间也可按月领到失业保险金。 
    近日,我省相关部门向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签发《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11月起开始实施。政策调整后,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费率(2%)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都没有发生变化。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为了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便于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个人来说,缴费额度变化并不大。 
    此外,通知还强调根据国家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参公事业单位和职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 
    据悉,截止到今年9月底,全省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发放水平达661元,比2007年提高320元。沈阳市市内五区以及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20元调整到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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