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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0-19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使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得到保障,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将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525元调整至63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至720元;
    二、隶属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的失业人员,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牵涉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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