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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指令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4-03-04

电池指令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有哪些?电池指令2006/66/ec是欧盟制定的电池法规 ,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和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和电池的回收率、处理率和回收率,增加电池和电池废弃物的收集和回收数量。涵盖所有电池类型(成员国安全和军事设备用电池,空间用电池除外)。


电池指令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


(1)禁止出售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和电池(汞含量低于2%的纽扣电池免于2015年10月1日);


(2)禁止销售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和电池,豁免用于紧急和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灯和医疗设备(2016年12月31日免除无线电工具)。


(3)新电池指令扩大了原禁令,禁止含镉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和电池以及含镉用于无绳电动工具的电池投放市场-2016.12.31。


(4)新指令还禁止销售重量计汞含量小于2%的纽扣电池。该禁令将在指令生效后21月适用。


物质
单 位
限 值
需要标注限值
cd
%
0.002
0.002
pb
%
无要求
0.004
hg
%
0.0005
0.0005


豁免


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钮扣电池(2015年10月1日已取消豁免)。


镉含量禁令不适用于以下便携式设备的电池及蓄电池:


(a)紧急系统和警报系统,包括紧急照明;


(b)医疗设备;


(c)无线电动工具(豁免至2016年12月31日)。


低回收率要求:


(a)到2012年9月26日需要达到25%;(b)到2016年9月26日需要达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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