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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发布时间: 2024-03-04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商业经营方式,大到商超,小到餐饮住宿、街头小吃,连锁加盟的模式已经深入人心并且在商业市场得到广泛应用,被公认为是成功的商业模式之一。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核心经营资源,以许可的方式授权被特许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被特许人为此缴纳一定的许可费用。从商业角度分析,该种模式对于特许人和被特许可人均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特许人可以将自己专利、商标等核心资源重复许可给不同的主体,从而短时间内在全国各地迅速崛起,大大降低了原始开发成本,对于被特许人而言,可以依靠特许人的品牌优势和成熟商业模式,以相对较小的成本借势实现商业目的。

1、以“冷静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依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期限一般在实践中被称为“冷静期”,该条立法目的在于努力打破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利息不对称,防止被特许人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一时冲动”订立合同。

对于该期限首先赋予了双方自治的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相对公平原则,一般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利用之前,否则经营资源被利用后,再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将对特许人带来极大的不公。

2、以提供虚假信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同时第三款明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3、以未披露信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目的是规范特许人披露与特许经营相关的信息,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在订立合同之前至少30日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隐瞒信息的法律后果是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商务部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需要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规范特许人及时把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供给被特许人,尽量缩小双方信息不对称,维护合同的履行和稳定。

4、以特许经营资源丧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资源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存在瑕痕时,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该事实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5、以特许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因此,特许人要求必须是企业,而被特许人往往也以企业居多。实践中,企业存在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履行合同期间,如果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则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致使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6、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条例》第三条规定了特许人的主体资格范围限于企业,因此,违反了该规定一般认为属于《民法典》第153条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应为无效,即自始无效,因此,如果特许人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特许经营合同自签订之初即为无效,不存在后续解除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首先要遵守合同领域相关法律的要求,如果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此外,由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有着其特殊之处,为了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充分了解,法律赋予了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一方单方解除权,又被称为任意解除权,即在符合该种情形时,合同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在发生纠纷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除了关注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应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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