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禁止进出口“瘦肉精”替代品莱克多巴胺
发布时间: 2009-12-08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记者王希)记者8日获悉,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发布了2009年第110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据了解,莱克多巴胺与盐酸莱克多巴胺均属兴奋剂,用作饲料添加剂可提高猪瘦肉率,是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替代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未批准将莱克多巴胺作为兽药使用,欧盟早已明确禁止在食用性动物中使用包括莱克多巴胺在内的所有β—肾上腺素兴奋剂类药物(欧盟96/22/ec法令),中国也已经于2002年明确将其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hq09001 盐酸克伦特罗(尿液) 20份/盒 3ppb/5ppb 猪尿 h 盐酸克伦特罗(组织) 20份/盒 猪肉、猪肝等组织 hq09002 莱克多巴胺(尿样) 20份/盒 3ppb/5ppb 猪尿 h 莱克多巴胺(组织) 20份/盒 猪肉、猪肝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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