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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6-12-21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整治的通告

沪绿容〔2016〕290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行政许可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电子显示屏、媒体墙等电子显示装置类型)。

  二、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电子显示屏、媒体墙等电子显示装置类型),不得发布广告。

  三、依法设置的公益宣传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四、对下列区域范围内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实施重点整治:

  (一)延安路高架、南北高架、内环高架道路两侧100米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二)沪渝高速外环至徐泾收费口沿线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三)郊环线(含外侧100米)以内违法高立柱广告设施。

  五、结合整治工作,本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审批依据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进行修编。

  六、因《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修编,即日起1年内,暂停受理本市下列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内环高架道路(含外侧100米)以内建(构)筑物(含裙房)顶部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延安路高架道路内环外向西延伸至外环两侧100米范围内建(构)筑物(含裙房)顶部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南北高架道路内环外向北延伸至中环线两侧100米范围内、向南延伸至卢浦大桥浦西段两侧100米范围内建(构)筑物(含裙房)顶部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郊环线(含外侧100米)以内的高立柱广告设施;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显示装置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

   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法查处,对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产生日期: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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