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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天然气降价有望 发改委发文要求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发布时间: 2016-09-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减轻用气企业负担,取得了 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天然气供气环节过多、加价水平过高等问题,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下游企业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各环节加价进行一次彻底摸底和梳理,厘清气源价格(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二、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各地要加强对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供销差率、职工薪酬等成本参数,对输配价格偏高的要适当降低。

三、减少供气中间环节。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减少供气层级。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要尽快取消。

四、整顿规范收费行为。要对天然气输配企业向用气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规范清理,凡不是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要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规 定的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环城管网、城镇储气设施等,原则上均纳入城镇配气价格, 不得变换名目再另行收取费用,已收取的要坚决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定价行为;建立健全成本监审制 定,将成本监审作为制定调整输配价格的重要程序。同时,要逐步推行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天然气输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成本相关信息;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开定 价成本监审结论,进一步增强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是降低用气企业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接到本通知后,迅速部署,精 心组织,尽快落实相关要求,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用气企业负担。有关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建议,2016年 12月30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据可靠消息,2016年11月天然气价格将再降0.5元/立方米,目前来看,这即将成为现实。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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