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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中的保护人及其规划

发布时间: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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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来的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中,信托保护人(“protector”)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重要角色。而非常有趣的是,无论在我国大陆的《信托法》中[1],还是许多成熟离岸法域的成文信托法中,“保护人”都不是一个立法确定的角色,但依据司法判决及实务,保护人获得了重要的地位。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什么是保护人”、“为什么需要选任保护人”以及“如何规划设置保护人”三个部分,尝试对这样一个重要角色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保护人?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大部分法域的成文信托法中并未明确信托保护人的定义,在少数一些对“保护人”进行了定义的法律中,其定义也往往比较抽象,例如,根据新加坡受托人条例规定,保护人是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对受托人管理信托有控制权的人士。

  不同法域的法律中对保护人的定义不近相同,一般来说,保护人系指在信托契约等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的、根据信托契约享有对受托人的监督权以确保信托在长期存续过程中可以更好的实现设立人意愿、维护受益人利益的人士。

  简单的讲,保护人是信托层面的监督人,通过信托契约赋予其的相关权力对受托人进行监督,避免受托人权利滥用或者惰于履行职责的这么一个角色。在pre-ipo的信托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设立的信托中,保护人这一角色往往是认定控制权的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保护人就是家族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二、为什么需要选任保护人?

  对设立人而言,在设立境外家族信托时,需要作出的个决定,即是是否选择设立权力保留信托(reserved powers trust),也即信托的设立人是否在信托中保留特定的权力。在不同的法域中,设立人能保留的权力边界是不一样的,如所保留的权力超过边界,则可能会对信托本身带来不稳定性。

  但即使是权力保留信托,也需要考虑到设立人的生命周期问题。即设立人即使再寿长,也总有个期限的;更何况当年龄过高时,设立人可能在行为能力方面会出现不确定性。因此,设置法律上独立于设立人的保护人,则非常有必要了。

  境外信托一般多为“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也即根据信托契约约定,受托人可以“自行裁量”信托资产的分配等事宜,受托人的权利是相当大的。而此时,保护人,人如其名,在信托结构中可以起到监督及保障信托的受托人按照设立人的意愿去履行管理与分配职责的功能。一般来说,保护人可以根据信托契约约定,对受托人履行相关信托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甚至直接发出相关指令。在酌情信托类家族信托的初始架构设计中加入保护人的角色,一般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在长期的信托存续期间,对受托人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督;

  2.在家族关系不断变化、家族成员意愿不断调整乃至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不时调整的动态过程中更好的实现信托设立目的,平衡信托在长期存续过程中的灵活性与实现设立人意愿的确定性。

  因此,无论是选择哪种类型的信托,都应该考虑设立保护人。

  三、如何规划设置保护人

  由于保护人从长期来看在信托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规划设置保护人也是信托设立与长期维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1.保护人的权力的限制

  首先,在规划设置之时,需要对保护人的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常见的保护人权力包括:

  (1)任命与移除受托人;

  (2)要求/同意受托人变更信托管辖法;

  (3)要求/同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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