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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信托家族

发布时间: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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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海外信托属地中,为什么新西兰海外信托可以独树一帜呢?

 

——又传统又现代的信托法

新西兰信托法早可追溯到19世纪早期,在实践上赫尔默财富公司作为新西兰信托受托人中的也已服务过超过五代人的家族信托。从传统上来讲,新西兰是一个信托实践经验丰富的属地。

但整部信托法并未因此停滞不前,而是在现实的基础上,同时根据实践的经验不断修改,因此在传统的同时,新西兰信托法紧跟时代的潮流而显得同样的现代,例如之后会提到的信托受托人功能的分离性以及信托相关法律工具的多样性即佐证了这一点。

新西兰目前使用的信托法版本为1952年版,但在该版上,历年来每间隔一定时期,便会有新的修订,近一期修订为2005年,目前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新的情况又在酝酿一轮新的修订,包括取消信托的无限期,扩大信托咨询托管人(advisor),信托资产赠与人(settlor),以及管理信托受托人(managing trustee)的权利,

赫尔默财富公司列席法律修订委员会,他们的意见通过委员会确认,在政府议会通过审议后,就会成为新西兰信托法的一部分。

相比之下,某些属地的信托不是太“新”,就是太“旧”,例如我们熟悉的开曼,bvi等地的信托法实则在20世纪末才从新西兰拷贝引进,在本地适应性以及法庭案例的经验实践上都无法相提并论。而相反,例如香港这样的属地,因其英国殖民历史与当地需求,确也早在百年前便引进了信托法,但受限其长期作为贸易中转港的定位,信托法在香港并没有发展成完整严格的实践体系,很多在法律上的条款,未必再现实中能找到相应的实践。

 

——灵活设计的信托结构

许多成熟的信托属地都有相关的法令,以及司法系统来处理信托相关的司法纠纷,保证信托设立的有效性以及信托相关受益人的权益。这些司法系统的成熟与否对于信托的有效性与可用性至关重要。

与其他信托属地相比,新西兰信托的独到性尤其表现在信托结构中受托人角色的灵活性,在许多属地,信托受托人受托保管资产,且对资产进行管理与投资,以及对资产进行分配与处理是统一在一起的,尤其对于以作为主要目的的全权信托而言。

而新西兰信托则允许将,信托资产的托管,投资管理,顾问咨询,乃至行政管理事务全部拆分,交由不同的机构处理,例如

新西兰本地居民作为托管受托人受托资产;

苏黎世的投资公司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任命的、资产授予人同一居住地的家族顾问作为顾问受托人;

泽西岛的常务受托人负责信托基金的行政管理事务;

所有的信托项下资产的交易指令由常驻新西兰的托管受托人复核并执行。

此外,为使信托资产赠与人能参与到信托管理中,又同时保证信托本身在隔绝债权追索以及上的有效性,新西兰发展出的信托咨询托管人(advisory trustee)角色,即是一例正对既想“控制”又希望不放弃信托功能的司法实践。在信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咨询托管人意见进行资产管理活动后,信托受托人将不对信托资产的管理收益负责,所有的信托管理意见皆听从信托咨询受托人的意见, 这个角色往往是信托资产赠与人担当。

bvi的vista 信托尽管也可以将信托受托人的管理人角色与信托资产托管人角色分离,但vista信托毕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应用,此类信托在隔绝债权追索以及上的应用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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