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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办法出台 拟禁止船舶用焚烧炉

发布时间: 2014-09-25

目前,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其中,要求船舶按规定用燃油。

  伴随着上海港的快速发展,1996年制定的《办法》已不能比较好地适应当前船舶污染水域防治工作的需求,目前,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分别比当年增长了348.8%和1550.4%, 港口面临的船舶污染风险呈几何级数上升。

  同时,《办法》与修订完善后的上位法依据不相一致。围绕船舶污染防治的一系列交通运输部规章陆续出台,《办法》相关措施亟须相应修订完善。此外,《办法》适用对象需要扩展;近年来,社会对船舶带来的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等问题更加关注,需规章予以规范。

  内河水域列为调整对象

  现行《办法》仅对内河水域作“参照执行”的要求,使得一直存在“同港不同法、同港不同罚”的现象。

  为此,修订草案明确将内河水域列为调整对象。《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上海港水域”是指包括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水域、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和绿华山水域在内的海港水域,以及包括上海境内这些水域以外的所有的内河航道涉及的水域在内的内河水域。

  要求船舶按规定用燃油

  对船舶声响装备的使用问题,《办法(修订草案)》提出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少用或不使用声响装置的规定。

  对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从鼓励码头单位提供岸电、使用燃油、禁止使用焚烧炉和配备消耗臭氧物质接收设施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码头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船舶因使用燃油发电造成的大气污染。同时,可降低船舶因使用燃油发电机而产生的噪声。

  而要求船舶按规定使用燃油,是因为marpol附则vi的2010年和2011年修正案已实施,其对燃油标准越来越高,特别是对硫含量的要求。目前,上海市发改委正在组织开展上海港划为硫排放控制区的研究。

  此外,港内水域使用焚烧炉所排放的废气是大气污染来源,因此《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船舶在上海港水域内不得使用焚烧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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