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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服务章程

发布时间: 2010-05-09

为了保障我公司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本地区及周边地区能源化工产品,建材产品的中介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所需产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同等质量的选择价格低的厂家).

2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中介服务费.

3 :受托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委托人的委托(包括采购销售运输等).

4 :受托人明确采购销售的产品的收费标准。协助和指导委托人采购,销售的意向。及时向委托人报告采购销售的进展情况.

5  : 受委托人指导或代委托人办理缴纳采购产品的款项

6  :受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委托应负保密的义务除委托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7  :受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委托如不能完成应退还服务费。

8  : 委托人所采购,销售的产品应属合法产品,不能采购,销售违法产品。

9  :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受委托人的要求,把中介服务费交于受委托公司。

10 :受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人所交事务中,如:采购,销售有变化时及时通知本公司,以防不必要的麻烦。

11 :受委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哪方违约由那方负责。

12  :受委托人为达目的向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

13 :委托人为达成合同目的而向受委托人提供虚假采购,销售信息,受委托人不退还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14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委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的中介费。

1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对方说明原因和性质。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应对由此而带来的问题。

16 :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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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13847362349
手机号
13947318303
联系人
赵惠增
所在地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东达物流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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