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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换货暂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08-12-11
退换货暂定标准
      为了能在销售工作中做好售后服务提升企业形象,同时使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对售后服务有一个统一标准制定退货暂行标准,内容如下:
1、属产品质量问题退换货(漏液,掉标,封口不严,涨袋).
2、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销售的,必须在3天内给客户给予调换合格产品。
3、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数量在1件范围内的,订单员,配送员可直接填写退货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退货。
4、退货3件以上需经大区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退货。
5、瓶装产品在超市验收后,出现的破损一律不予退换。
6、如退货10件以上需经市场部及大区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退换货.如属业务人员责任所造成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7、在销售中出现滞销产品,业务人员要通过各种方法积极协调销售,如客户强烈要求退货的,有业务人员填写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大区经理、市场部批准后,有配送人员执行退货。
8、 商超ka店的退货,以超市退货验收单为依据核准入库.
9、在执行退货时,必须在退货申请单上核实产品的供货价,促销情况等,如出现差错,有责任人承担责任。
10、其它情况的退货以公司通知为准。
11、本标准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3月25日。
                                                                                 乌昌大区商超部业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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