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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前新疆淘汰26处落后产能煤矿

发布时间: 2014-01-03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温丽娜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煤矿,除个别边远缺煤地区外,淘汰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意见》要求,坚决关闭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责任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到2015年底,全区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煤矿26处的目标。

    支持各地采用直接关闭、改造升级、兼并重组等方式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支持具有经济、技术、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加大南疆三地州等边远缺煤地区公路、铁路、电网等能源输送通道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通向南疆三地州运送煤炭的绿色通道,免征轮台以南路段运煤车辆过路费,降低南疆铁路煤炭运输收费,改造和田—布雅公路,提高运输能力,适度加大和田布雅矿区开发强度。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除个别边远缺煤地区外,一律停止核准4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改扩建矿井和60万吨/年以下能力的新建矿井,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矿井、投产时间5年内的新建改扩建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矿井通过能力核定提高产能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严格煤矿企业准入和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准入,严格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准入,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管理。

    加强瓦斯管理

    所有矿井必须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完善、完好,运行可靠,并纳入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所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并与所属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安全生产运行情况;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建立专业抽采队伍,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防突机构和地测机构,建立专业防突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矿井,一律予以停产,限期整改。发现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一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调查,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保护煤矿工人权益

    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的标准工时制度。被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完善防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强化职工上岗前、在岗期、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为煤矿井下职工免费提供班中餐。按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切实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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